张先生与李女性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于2015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以后初期,夫妻感情还可以,但伴随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因琐事开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产生肢体冲突。而正在此时李女性接到海外某大学的录取公告,遂于2016年1月开始离家外出学习。2018年3月张先生向李女性提出协议离婚,李女性不认可。无奈之下,张先生于2018年5月以夫妻二人分居超越两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一同财产。后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夫妻双方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故依法判决驳回张先生的离婚请求。
徐珵珵律师解答,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法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合处置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除夫妻关系的离婚方法。诉讼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对于是不是离婚、子女和财产问题均没办法达到一致建议的情形下,一方到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的离婚方法。当然,针对诉讼离婚方法,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以依据《民法典》规定:“男女一方需要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为依据确定能否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其中依据《民法典》规定明确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为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该规定需要夫妻双方分居的首要条件需要是由于感情不和;第二,夫妻双方需要处于分居状况且时间需要连续满两年。当然,即便符合以上两个要点即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也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或者是协议离婚。也就是说,分居满二年只不过判断感情是不是破裂的一个方面,是人民法院判决夫妻感情是不是破裂的法定依据之一,最后的认定还需要结合证据进行综合的判断。
结合本案,张先生与李女性就离婚问题没办法达成一致建议时,任何一方均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但,人民法院是不是判决夫妻双方离婚,重点看夫妻双方感情是不是确已破裂,有无离婚的法定情形。而张先生与李女性夫妻分居是什么原因由于李女性外出留学,并不是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故人民法院依法是不可以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