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甘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甘民初字第2540号
原告:张*洲,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张掖甘州区人,住甘州区马神庙街福鹏综合楼0号楼3单元502室,系**啤酒集团职员。
身份证号:622301197304300355。
委托代理人:孔*堂,男,194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张掖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福鹏综合楼0号楼2单元402室,系原河西印刷厂退休职工。
被告:张掖**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高,甘州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权*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贵,该公司会计。
被告:张*军,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张掖甘州区人,住甘州区欧式街北段1号楼2单元402室,系张掖**建筑公司第五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萍,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张掖甘州区人,住张掖甘州区天源小区5号楼4单元502室,系张掖**建筑公司第五项目部会计。
委托代理人:施-仪,**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洲与被告张掖**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军房子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洲的委托代理人孔*堂、被告**房地产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宋*高、被告**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高*贵、被告张*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萍、施-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洲诉称:3日,被告张*军作为甲方,我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住房预售合同,约定马神庙街福鹏综合楼0号楼3单元502室供应给我,建筑面积89.76平米,每平米价格为870元,房子价格78091元,房子水平按国家验收标准达到合格,门窗为铝合金门窗等。合同签订后,我如约履行了出货房款的义务,但被告在房款以外又向我多收530元的水表款,更要紧的是被告出货的房子不拥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同时也不符合房子设计需要,偷工减料,到今天也未给我办理土地用权证书,给我导致了损失。现诉讼需要:
1、判令被告立即给我办理土地用权证书。
2、判令被告给我偿付阳台推拉门款732元、厨房墙面、地面贴瓷砖成本1393元,加窗费1421.5元,踢脚墙款228元、水表款530元、并承担违约金4400元,合计8704.50元。
3、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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