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的监控系统在一定量上可以对个人隐私权产生影响,但并不势必构成侵权。第一,需要明确的是,公共场合是公众进行平时活动的地方,其本身的特质决定了个人在其中的行为和形象或许会被别人察看到,因此,在公共场合中,个人对于隐私的期待应当低于私人空间。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法侵害别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生活活安宁和不愿为别人知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条法律规定了个人享有隐私权,并列举了一些可能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然而,对于公共场合的监控系统,只须其设置和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仅限于公共安全、预防犯罪等合法目的,不对私密地区进行拍摄,不进行无端的窥探或传播个人影像等,则一般不会被视为侵犯隐私权。同时,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权,有关法规总是会对公共场合监控系统的设置地方、范围与数据存储、用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公共场合的监控系统是不是侵害隐私权,取决于其是不是合理、合法地用,与是不是尊重并保护了个人的隐私权益。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